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按照《云南艺术学院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艺术学院及各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院内各二级单位、驻院内其他单位,以及凡在本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含留学生、外教)、家属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网格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各责任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消防安全管理重要事项。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级、各责任单位、专(兼)职消防岗位人员”的三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学院每年年初由院长与院内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院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内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育、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的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七)按照已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领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定期组织消防巡查检查、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定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督促各岗位各环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一)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状况,主动配合分管院领导工作,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的制订和落实;
(二)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三)督促分管部门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参加分管部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云南艺术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成如下:
主 任:院 长
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
成 员: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办公室(党委巡查办)、教务处(课程中心)、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基建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图书馆以及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
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负责人兼任,负责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对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院消防安全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院层面解决的消防安全隐患。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院内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决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协助应急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追责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不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三)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园内教学生活区域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四)组织和督促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负责院内消防设施、消防系统、消防设备、消防器材、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维护使用与协调管理;负责对学院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监督维保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六)定期对志愿消防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七)对院内各单位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3〕第58号),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属于其他工程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应急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检查;涉及学院或各二级单位一般的改建、装修等,由学院保卫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八)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九)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消除消防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消防隐患,应及时将情况汇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十)认真完成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以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院各责任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驻院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办公室、教研室、公司、临时工宿舍、出租房屋、出租门面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责任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书面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学院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与学院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四)落实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本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落实本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保证本单位(部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规定报学院或消防机构备案;
(八)按照规定程序协助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主持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学院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职责,并督促责任落实;
(三)拟订、落实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督促本单位(部门)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对日常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记录备查;
(五)组织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防消技能的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
(六)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需求,设置若干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在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确定和变更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时应及时报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报备。
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做好消防日、周、月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在节假日、重大活动前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反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本区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物资等的检查,发现消防设施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汇报,进行维修和更换;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应做到底数清,配备合理,数量足,完好有效;
(三)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消防用水、用电、用气情况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协助开展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拨打火警119,懂得火灾中逃生的基本方法,提高单位(部门)师生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领用、使用的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要立即组织人员应对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单位(部门)领导汇报,响应学院应急指挥部安排,执行学院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七)完成单位(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中心)及各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其中,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中心)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间宿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对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人员等志愿消防队伍开展防火知识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处置初始火险的能力。对新上岗人员要及时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所负责区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三)统筹协调各学院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坚持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有相应的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过程中,要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学生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五)作为组长单位,统筹协调保卫处、各学院和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每学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检查台账备查。
(六)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区域要设明显禁火标志。保障学生宿舍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发现宿舍(公寓)内消防设施、器材损坏要及时报修,确保其在位、完好、有效。
(七)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宿舍的师生进行一次逃生疏散演练及灭火演练,形成工作台账备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开展常态化、规范化消防疏散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火灾火险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初起火险,有效组织人员疏散。
(八)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宿舍和学生,在文明宿舍评比和校园先进个人表彰中给予鼓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每个月对本学院学生宿舍进行至少一次全方位的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形成检查台账备查,同时建立随时抽查机制。
(三)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防火疏散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形成工作台账备查。
(四)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积极配合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中心)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形成培训和演练台账备查。
第十七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食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院制订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结合食堂火灾易发高发、人员密集的特点,拟定食堂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食堂用火、用气、用电的安全管理,规范食堂员工操作行为,提升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食堂的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对电气线路、机器设备、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油烟管道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
(四)拟定食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升食堂员工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厨房内油烟罩应每日擦洗,抽油烟管、烟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绞肉机、菜馅机等电器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受潮。
(六)易燃气体库房内不得存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油库操作间等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严禁堆积易燃品,严禁烟火。
(七)发现易燃气体泄漏时,要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明火和启动电源的开关。
(八)食堂操作人员离开前,要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灭掉明火和关闭电源后方能离开。
(九)食堂作为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对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如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形成纸质记录,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第十八条 各教学楼的驻楼责任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共部分由驻本楼的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共同管理,协调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实行物业管理的教学楼,由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按《物业管理合同》,负责物管教学楼内的消防设施的保洁、管理和维护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商铺的日常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涉及BOT项目的,要督促BOT管理方建立健全BOT项目的相关消防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整改等并报校防火办备案。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在校承建工程以及建筑公司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工地内的动火作业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全校新建项目内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技术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质保期满,符合移交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和移交工作;
新建、改建、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后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档案馆、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备案。
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进行消防设施验收移交就投入使用的楼宇情况,应迅速摸清现状,汇报学院,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处置、验收和移交,使之纳入正常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在学院内举办(联合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则自行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对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主办单位全部承担,同时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学院各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经应急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校园内承接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3〕第58号)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属于其他工程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应急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检查;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院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备案;涉及学院或各二级单位一般的改建、装修等,由改建、装修的单位向学院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申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报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安全管理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责任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需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在建工地内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审批,审批记录存档备查。校园内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打磨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院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在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二十九条 院内焚烧废物,需事前向学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和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使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一个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责任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确定以下部位(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大型活动人员聚集场所、教学楼、校医院(医务室)、学生会堂(礼堂剧场)、BOT商铺、宾馆(招待所)、超市等场所;
(二)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院安防指挥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三)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风及防排烟等系统的设备用房;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使用场所;
(六)学院信息网络中心、广播台,驻校园内邮政快递、通信、金融等单位;
(七)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单位)。
各责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校园地下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
(二)校园地上、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三)防排烟通风系统;
(四)广播通信系统;
(五)室内消火栓系统;
(六)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七)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灭火器材包括:
(一)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二)消火栓箱、水带、水枪、消防软管卷盘等;
(三)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是全院消防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室外公共区域消火栓(地上部分)的管理维护;负责购置、配备、维修、更换常规灭火器材;负责消防控制室、报警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协助修缮维修部门做好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应统一编号,实行数据化管理。学院配置、维修的灭火器材应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手续移交。因教学、办公等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灭火器材的配置原则:
(一)教学、行政办公、学生公寓等公共楼宇的公共部分,以及院级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负责规范配置、常规维修;
(二)经营性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驻院内非体制内单位的灭火器材及设备的配置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全院新建项目消防设施整体规划、建设、验收,负责将通过验收的消防设施移交使用部门,移交时应通知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到场参与。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一定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经费。
第三十八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相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具消火栓应编号建立档案,每半年开启一次防止锈蚀,栓体每两年进行刷漆维护。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消防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至少每周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各责任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一旦发现丢失、损坏或非正常工作,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赔偿。赔偿标准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四十条 各责任单位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经住建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在与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和保管责任。对已纳入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按服务合同履行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和保管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四十二条 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彻底的单位以及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对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督促整改,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落实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校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下列消防安全隐患,上报后由学院结合职能职责组织基建、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识不明显的;
(二)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泵不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缺少或过期需要改造、购置、维修的;
(三)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线老化的,电气线路施工不符合规范的;
(四)院级和各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的;
(五)储存的废旧化学危险物品及包装应销毁的;
(六)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各责任单位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成相应的二级单位明确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限期整改。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报请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验收销项: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部位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损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应急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和各责任单位均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台账。对各自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台账,留档备查。
第五十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主动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对于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院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由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促,涉及到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审部门追责问责。
第五十二条 对于涉及历史、社会原因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及时向消防机构报告,请求支持解决。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防火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决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进行消防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进人员、实验人员、变换岗位人员、外来实习人员以及所管辖的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规程;
(四)火灾隐患的辨识、检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七)典型消防安全事故案例。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中心)和各学院应当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总支、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涉及实验室安全操作的学生应先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五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第五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师生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责任单位对所属师生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存储等特种岗位人员;
4.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各特殊岗位人员,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等,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二级单位需求,协助各二级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
第六十条 各单位在集会、活动期间,按照“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图片、广播、电视等形式向师生及参会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根据场所及人员实际情况,提前建立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提前组织人员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和火灾处置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责任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根据各自分管范围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学院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有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承担。
第六十三条 保卫处应组织学院志愿消防队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能训练,以检验队伍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119火警,同时报告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值班室,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响应,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同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第六十五条 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指挥火灾现场被困人员疏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和上级机关通报火灾情况;指挥和协调学院相关单位做好后续工作;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十七条 院内发生火灾事故,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责。
第六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学院及相应的上级主管部位。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二)火灾事故经过;
(三)火灾原因分析;
(四)火灾事故损失情况;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六)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七)教训和整改措施;
(八)附件内容应有: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核定清单;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第六十九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应急消防机构、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学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消防工作专项经费,将日常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将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维修及维保经费纳入学院年度修购计划经费预算进行管理。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归口汇总经费预算后,上报学院批准后实施。学院应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满足学院消防日常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
1.校园内常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
3.志愿消防队装备和日常训练经费;常用应急物资储备和更新;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院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消防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实验室等重点部位的消防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
第七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的年度日常消防经费预算,由财务处负责拨付,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负责按项目预算实施。
第七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设备采购均需按照学院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程序要求,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十四条 消防专项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十五条 对火灾隐患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其整改经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纳入学院专项落实经费。
第九章 奖惩
第七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由学院有关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及追责,并在平安校园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艺术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院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督导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4年6月3日起施行。原《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7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