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和《云南艺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安全管理
第一条 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尽职尽责、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门卫人员上岗执勤必须衣冠整齐,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服务。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长期在校园内服务的从业人员,须刷脸(校园卡、身份证)进入校园。
第四条 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的人员,须通过预约或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第五条 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物品所属部门开具的《出门条》或相关证明,经门卫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六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七条 在校园内摆摊设点须通过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校园内严禁随意设置、张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学校教学空间和办公区域内进行推销活动。
第二章 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是校园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园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校园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食堂、球场、各商业网点等。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上班时间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22:00时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内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张贴广告、宣传海报等宣传品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指定宣传公告栏内张贴。
第十四条 未经基建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随意挪动、扒拆和翻越学校围网。
第十七条 禁止流动商贩进入校园进行经商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论坛等活动的组织者须事先向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应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背法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防“三股势力”向校园渗透。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自行车载人行驶。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弓弩、仿真枪等违禁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校园内严禁个人饲养家禽。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校园景观水域进行垂钓、游泳、养殖、捕捞、放生等活动。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男女学生分开住宿管理。本院学生出入宿舍应刷脸(校园卡、身份证)进入。学生宿舍(公寓)禁止留宿校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或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宿管值班室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或被盗。各宿舍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宿舍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最后一个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并上锁,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房间时应将钥匙交回宿管科;钥匙丢失应及时向宿管科报告,不得私自配钥匙或更换门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任何物品,防止意外事故或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条 学生应遵守会客制度,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严禁将外来人员带进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电炊具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产品。离开宿舍后应关闭电源和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二条 禁止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蜡烛,禁止在宿舍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禁止损坏、移动或非火警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协助宿管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盘问或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存放档案、机密文件、图书资料、收藏品、贵重电器设备、贵重教学器材、水电控制中枢、学生宿舍、食堂等防火、防盗、防投毒部位为学校重点安全部位。
第三十七条 重点部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制度健全、门窗牢固、专人管理、防范措施到位。
第三十八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漏洞,并将检查处置情况记录在册。
第四十条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额,部门因工作需要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第四十一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重点部位,重点部位管理人员不准随意携带子女或儿童进入重点部位。
第四十二条 师生到学校安防中心查阅录象资料须由查阅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调阅。
第四十三条 重点部位的撤销或变更,须先通知保卫处,待变更后的重点部位安全措施落实后,再行变更。其技防设施由院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技防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购置贵重教学设备或贵重电器设备时,必须事先选择好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备保卫处。
第四十五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技术素质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担任,并报保卫处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准进入重点部位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重点部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审批表、人员登记表、设备清单,由保卫处建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案件或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园内从事经商、务工的服务人员,须在来校三日内凭有效证件到保卫处进行登记报备。
第四十九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本校使用从业人员的部门必须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保卫处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必须限期离开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留校园内。
第五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办学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或解决培训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 房屋出租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房屋出租是指学校公有或校园内个人私有的房屋、空间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商的行为。房屋出租人是指学校负责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或私有房屋、空间出租的个人。
第五十三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规定要求,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第五十四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管理、监督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在学校园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许可证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范围)合法经营。
第五十七条 各种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必须遵章守法,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和过期商品;严禁兜售贩卖;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第五十八条 经营户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乱拉横幅等;不准露天摆摊经营;不准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装修时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经营贵重物品的场所,经营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
第六十条 经营者运送货物的车辆应当到保卫处办理报备手续,进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要主动配合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时,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防火责任单位或进校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严禁堵塞校园内消防疏散通道。
第六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设备。非火警火灾严禁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十六条 各防火责任单位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设备,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损坏或丢失,由所在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十七条 发现火警应及时拨打校园报警求助电话:65937110、65937119或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着火位置和着火材料。
第九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设立的交通指示禁令标志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
第六十九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上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建后勤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骑行不得占道行驶,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竞驶,不准骑车载人,不准在道路狭窄或转弯处停留,影响他人通行。
第七十二条 严禁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进入校园,并在校园内行驶(保安、物业、送水等特殊职业需要,经保卫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损坏、占用或移动。
第十章 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校园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必须坚持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维护校园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保卫处可视情况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举办全校性活动的部门,必须经学校批准,提前三天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及安全措施等报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核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十七条 举办活动的部门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领导要亲临现场,指定活动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七十八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讲座、演讲、论坛等,须报宣传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十九条 涉及外国人参加的活动,须先报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十条 未经批准举办活动的,将追究主办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引进外单位人员在校园内举行集会和文体活动。
第八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举行的大型活动时间,要按照批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和周围住户的休息。
第八十三条 属于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未经学校批准的集会和大型文体活动,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或取缔。
第八十四条 师生参加教学实践、实习、采风、演出等非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必须按规定填写《云南艺术学院集体活动申报表》,按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在《云南艺术学院集体活动申报表》中,须写明活动的时间安排、地点、人员情况、负责人、活动目的、交通工具等,申报表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十五条 集体活动外出前主管部门和负责人须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外出安全。
第十一章 社团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由各学院党委(总支)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成立社团。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各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宣传部报批、申请注册登记,不得进行超出该社团宗旨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八十八条 各社团组织成立后,应将该社团组织的章程、负责人、社团组织成员名单等材料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十九条 各社团组织应在批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九十条 各种通告、通知、展演活动海报等宣传品应经宣传部审批后在学校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制度,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复印品等。未经宣传部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
第九十一条 未经宣传部或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备。
第九十二条 凡属重要的通知、通告,应加盖发布通知(通告)部门的印章。
第十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十三条 校园内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由学校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令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计算机互联网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保护技术安全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巡视、报案和上网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十四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应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密机关做好本接入网络用户的备案和网上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其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有关法律及学校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将视其情节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外籍教师及留学生安全管理
第九十七条 凡来学校工作、学习、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
第九十八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获准来我院工作、学习,在抵达学校之后24小时内到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登记,交验有关证件,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十九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我院工作、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一百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在接收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同时必须将外籍人员的情况向统战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对来校的外籍人员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外籍人员来院工作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一百零二条 对居住在学校园内的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和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居住在学校外的外籍人员的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和有关手续,同时将其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由其居住地安全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外籍人员离开学校或当地之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对外合作交流处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第十四章 印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印章(中国共产党云南艺术学院委员会、云南艺术学院)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是学校的标志,在学校公务活动中具有法律和凭信作用。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专人管理、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的印章,由各部门、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建立使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严禁在空白纸张和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一百零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刻制印章,须由使用部门、学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批准后,由保卫处按规定和标准统一刻制,建立印章档案,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下发启用新印章通知后,交付使用部门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使用学校及各部门、学院的印章。
第十五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基建后勤部门是学院安全用电的管理、监督部门。承担学校输入电线路、照明设备、动力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基建后勤部门同意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照明及动力线路。不得擅自变更原有线路和负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校承接工程的施工队或人员,未经基建后勤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供电线路或设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或个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变更或维修原供电线路,一律由基建后勤部门派员进行变更或维修。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需事先征得基建后勤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凡未经基建后勤部门同意擅自私拉乱接的电线,管理部门发现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没收设备,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用电严格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建后勤部门应根据学校线路和需要安装防雷击、短路、过载、接地装置,加强日常安全用电监督和维护,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章 建筑工程队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学校各部门批准的外来工程队进校施工时,应提前到保卫处备案,详细说明施工项目、时间、地点、规模及人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施工队必须在进校三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保卫部门备案。对临时招聘的人员要随时报告,对无有效证件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校施工队和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学校保卫处的管理,各施工队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建筑工程队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安全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成建制进校进行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时,进校施工前须与学校工程主管部门签订治安保证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个人)需进出校门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向校外运输建筑材料必须持材料所属部门开具的放行条才可出校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不得出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办公区域;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和绿地;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办公及休息。
第十七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学校各学院(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承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各级都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规范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各教学部门要以“生命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开展。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能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各教学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以关心学生、服务学生为出发点,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安全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将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 2024年6月3日起执行。原《云南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2004版)同时废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