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消防设施的的正常运作,保障学院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防火巡查、检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单位及其他驻院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第三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院性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牵头实施,各二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参加,消防维保单位配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学院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对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督促整改,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落实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校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学院物业管理合同、公有房屋出租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相关管理单位要监督督促相应的物业公司、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校医院(卫生科)、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剧场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检。
第八条 各部门在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或上级部门要求的特殊时间等应组织相应专项防火检查。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写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校保卫处:65937119、65937110 呈贡区消防救援大队:119)并及时扑救。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现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在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台账及时推动隐患整改、及时销账。隐患台账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归口管理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消防和电气检测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