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及《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的老师、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决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各责任单位联络员进行消防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
第四条 校园内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进人员、实验人员、变换岗位人员、外来实习人员以及所管辖的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全覆盖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师生和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二级单位对所属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应当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总支、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涉及实验室安全操作的学生应先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人员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存储等特种岗位人员;
4.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各特殊岗位人员,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等,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二级单位需求,协助各二级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在集会、活动期间,按照“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图片、广播、电视等形式向师生及参会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根据场所及人员实际情况,提前建立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提前组织人员对预案进行培训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根据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和年度计划制定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规程;
(四)火灾隐患的辨识、检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七)典型消防安全事故案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4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