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21-03-22 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健康向上的宿舍(公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和《云南艺术学院2002学生手册》,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守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学生宿舍(公寓)公共安全是每个入住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学生宿舍(公寓)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二、严禁在接通交流电的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充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水壶、电炊具等容易引发火灾火险的电器产品。

四、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并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

五、严禁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

六、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蜡烛。

七、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焚烧物品。

八、严禁在宿舍(公寓)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

九、严禁损坏移动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校人员出入学生宿舍(公寓)必须佩戴校徽或持工作证,自觉地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学生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三、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不得在宿舍存放较多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持大件物品须持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带出学生宿舍(公寓)。

四、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给他人,离校或调换寝室时应将钥匙交回宿舍(公寓)管理部门。钥匙遗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锁具和配制钥匙。

五、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违法行为。熄灯后禁止喧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六、严禁从宿舍(公寓)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破坏环境卫生。

七、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经商、推销和做广告等。

八、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及周边集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宿舍(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宿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九、学生宿舍(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公寓)访友必须进行登记,经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十、学生有协助宿舍(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宿舍(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七条: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将计算机带出学生宿舍(公寓),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

二、学生使用计算机应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三、严禁私自跨宿舍(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四、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及相关资料;严禁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查阅、浏览、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严禁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及提供淫秽站点连接服务。向他人提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违纪的,提供者与计算机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五、学生开设的各种计算机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设网站(网页),必须向学院网络管理中心申报。网站在运行中须保存60日的工作日志,并有完善地防范各类有害信息的制度和措施。严禁个人开设各类交互式栏目(BBS、讨论区、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及电子邮件服务。

 

第三章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云南艺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初次违反第五条(除第五条第九款外)规定者,除收缴违规使用的物品外,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或警告处理。对初次违反第九条规定者,除照价赔偿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再次和多次违反第五条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云南艺术学院2002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六款的行为,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四、七、九款的行为,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三、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的行为,视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视情节、性质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根据《云南艺术学院2002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通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如下评选或授予资格:

一、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通报的学生,均不能参加当年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评选。

二、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和享受特困补助或各种无偿资助。

三、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宿舍(公寓)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均有权责令违规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和书面检查,填写违反《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书。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处理意见书存根和有关材料交管委会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处分的审批程序

凡是学生违反本《规定》,属于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报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处理,并通报相关学院、系,在学生处备案。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院、系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属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的为准。本规定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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