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21-03-22 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院公共财产和群众财产的安全,维护校园公共安全,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群防群治条例》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艺术学院所属各治安责任单位(院、系、部、处、附艺校)和个人(指全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或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管理部门与各责任单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各责任单位都有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职管理部门检举破坏消防安全设施及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制止一切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各治安责任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学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管理规定和灭火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领导

第七条:根据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学院消防工作由院长领导。兼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为学院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具体负责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学院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组长一人,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二人分别由保卫处处长和学生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处长担任,组员若干名,由各治安责任单位总支书记担任。

第九条:保卫处是学院消防管理的专职部门,在防火安全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日常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治安责任单位相应地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总支书记是本单位防火工作负责人。本单位的系、科、室、班级可设12名兼职防火成员。

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一条:为贯彻《云南省消防群防群治条例》和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我院消防工作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学院为一级、各治安责任单位为二级、各治安责任单位内的系、科、班级为三级,每学年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级都要按照责任书内容切实履行职能责任。

第十二条:院级防火责任

1、 院长职责: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对学院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日程。对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2、 主管消防工作副院长职责:作为学院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①领导学院防火安全小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的精神。

②组织实施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工作。

③领导建立健全学院各项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组织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⑤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⑥改善学院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⑦组织指挥师生员工扑救火险、火灾。

⑧组织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3、 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①落实学院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和精神,研究分析学院防火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时间的防火工作任务,制定防火工作计划与防火安全措施。

②指导各责任单位的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防火安全协议落实情况。

③组织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④组织建立防火工作档案,确定院内防火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加强管理。

⑤制定灭火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险,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灾原因,草拟院内火灾事故处理意见。

⑥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的防火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惩工作。

第十三条:院消防管理专职部门(保卫处)职责

①建立健全学院防火档案,全面掌握学院消防基本情况。

②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和精神,督促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③组织开展对全院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各责任单位消防工作。

④组织全院性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日巡视、月检查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防火检查工作。通过检查了解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对防火工作的认识程度,各项消防法规和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火灾隐患情况,消防器材的设置及保管维护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经防火领导小组批准向隐患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⑤定期向学院防火主管领导汇报学院防火工作情况。

⑥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配备工作,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⑦对院内改扩建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时适进行防火安全监督,督促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⑧对全院各责任单位、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⑨对所有学院定的防火重点部位设置重点部位防火标志,协助具体管理部门制定灭火预案,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⑩组织学院义务消防队员(校卫队员)进行日常训练,指导各责任单位的义务消防小组工作。进行灭火预案演练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

11组织全院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扑救初起火险,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学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2做好公安消防部门和学院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各治安责任单位职责

1、各单位总支书记职责:作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与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制,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做到“六同”: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消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在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职责如下:

①定期召开小组会,制定本单位防火工作计划,研究布置本单位防火工作。

②落实责任书的各项内容,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系、科、班级责任到人。

③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提高防火意识。

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管理制度并上墙,落实各岗位防火区域和责任。

⑤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尽快消除。一时无法解决的要采取应急防护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并及时上报。

⑥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做到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每次巡查记录详细、准确、完整,确保安全。

⑦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爱护消防器材与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器材和设施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⑧接受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执行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意见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召开小组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定期整改,消防火灾隐患。

⑨建立学生义务消防小组,教育和训练学生掌握一般消防技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会自救。

⑩开展总结评比活动,表彰防火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及时处理本单位防火违章事件并上报,推动群众性防火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各科室、班级防火安全责任

1、 系、科、室、班级(学生班级)的负责人职责:作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防火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与实施,落实本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管理制度。

2、 在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部门兼职防火安全员的职责:

①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环境和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上墙,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②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每周不少于一次),提高本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③加强日常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使之制度化,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④督促、落实本部门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及时上报确保安全。

⑤加强本部门消防器材与设施管理,教育本部门人员爱护消防器材与设施,确保本部门消防器材与设施随时处在良好工作状态。

⑥带领本部门人员学习和掌握消防技能,做到“三知”(知道本部门的防火责任和区域,知道预防火灾和措施,知道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义务消防队

第十六条:学院义务消防队由院校卫队承担,各责任单位的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或学生组成各治安责任单位的义务消防小组。

第十七条:职责与任务

1、 院义务消防队负责整个校园的火灾扑救工作,各治安责任单位的义务消防小组主要以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为主,兼顾院内其它单位(部位)火灾扑救与火警处置。

2、 认真学习各项消防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带头执行各项消防法规、条例以及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与设施的操作要领及使用方法,学会扑救初起火灾,提高灭火技能。

4、 熟记火灾号码,掌握报警程序,发现火警能及时,正确报警。

5、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6、 进行日常防火巡逻防范,防止人为纵火破坏。

7、 熟练演练预案,随时准备扑救火灾。

火灾扑救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拔打电话6249110或“119”并积极参加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谎报火警或者有意识延误阻挠报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协助的义务,在公安消防队伍和保卫处及学院义务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起火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其它单位应当积极增援,减少火灾损失。

保卫处接到火警报警后,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第二十条:一旦发生火灾,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消防部门和学院防火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坚决执行火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第二十一条:为了灭火救助的紧急需要,公安消防部门或学院防火领导小组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 就近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它设备。

2、 截断电力,燃气的供应,限制用火、用电。

3、 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物质流动,限制人员、车辆通行出入。

4、 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必要时可以拆除毗邻的建筑物或临时搭建物。

5、 决定正在上课、上班人员是否正常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而受伤、致残、死亡人员学院应按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医疗或抚恤。

第二十三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有权根据需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调查火灾起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起火单位或部门有责任如实向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提供如实情况,协助调查。

重点防火部位

第二十四条:我院被云南省防火委员会确定为省级重点防火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确定下列部门为重点防火部位。

1、 图书馆

2、 网管中心

3、 配电室

4、 琴房

5、 学生宿舍

6、 档案室

7、 财务室

消防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及规定如下

1、 云南艺术学院灭火预案

2、 云南艺术学院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

3、 云南艺术学院演播厅防火制度

4、 云南艺术学院防火巡查制度

5、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制度

6、 云南艺术学院专职(兼职)消防干部职责

7、 云南艺术学院关于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燃点明火及乱拉电线、违章用电的通知。

8、 云南艺术学院教学楼灭火预案

9、 云南艺术学院图书馆灭火预案

10、 云南艺术学院配电室灭火预案

11、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灭火预案

12、 云南艺术学院义务消防队(小组)职责

13、 云南艺术学院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院消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考核细则之七的作加分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由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单列进行名誉、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防火义务,有下列轻微危害学院消防安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履行整改通知、或不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通报批评,没收违规使用物品,对责任单位按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考核细则之七作扣分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群防群治条例》及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依法处理。

1、 不按本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不力的。

2、 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度不健全,防火措施,防火责任不落实的。

3、 消防设施管理不善影响使用的。

4、 存在火灾隐患不按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处要求进行整改的。

5、 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无人管理或用火、用电、用气等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6、 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瞒火灾事实,破坏火灾现场的。

7、 义务消防队接到火警指令,不及时参加扑救工作,贻误战机的。

8、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误、渎职引发火灾、火险,尚没造成严重损失的。

9、 保卫处在防火检查中发现隐患已发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或部门责任人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

1、 本条例各项规定,由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2、 有关奖励事项,均由院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保卫处具体实施。

3、 有关奖励经费由学院从事业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艺术学院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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