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呈贡新校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11-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新校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校园交通事故及车辆失窃事件,保证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执勤。院内其他部门和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共同协助做好我院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家属子女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参与和进行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规定所称的各部门、单位是指我院内部的行政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园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所称“车辆”,是指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二章 行人管理

第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七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速度不得超过2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得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和冲坡,严禁在大楼走廊内骑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和临时停车线内。教学大楼、实验室、食堂、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一律不得停放车辆;凡学院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主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骑车;非机动车不得承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在校园内乱停、乱放及未上锁的非机动车辆,将由学院保卫处予以处理。车主认领时应携带有关证件,除接受批评教育外,需缴纳清理、保管费5元。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须持有《云南艺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云南艺术学院机动车停车证》,并服从保卫处人员管理(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六条 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公车和院内教职工私家车须到保卫处统一办理《云南艺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云南艺术学院机动车停车证》,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凡来我院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后,在学院门卫值班室办理完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区。

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基建、装修、维修、绿化、装卸等工程用车,主管部门应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上述车辆应在工程区域内或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十八条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经门卫问清情况后方可进入校园,但禁止使用警笛,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的机动车和昆明市规定禁止通行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内行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主动减速避让;夜间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场地和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交叉道口、建筑出入口等影响交通的地方。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重大会议、活动或外事接待任务时,保卫处可临时调整各种车辆行车路线或停放位置。

第二十五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门时,要主动出示持《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上手刹车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准夜间停放在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但安全自负。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机动车辆停车场:行政办公楼地下停车场、造型试验楼地下停车场、青教公寓楼下、大门右侧停车场、综合楼前停车场、人行入口停车场、设计学院旁停车场。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道路两侧的交通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表格,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同意方可施工,同时应报院办备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负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或在道路边堆放物品,影响交通。

第二十九条 商铺经营户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搬运物品的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搬运工作结束后要主动将车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六章 交通事故和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1、在校内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无人员伤亡,愿意调解处理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主持一般性调解。

2、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由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卫处报告或举报。

第三十一条 违章的处理

1、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2、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价赔偿。

3、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或无理取闹,学院有权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院,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罚

1、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院教职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当年平安创建工作考核分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者;

(2)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

(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

(4)在校园内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

(5)无《持物品出门证》,强行载运货物出校门,不服从管理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车辆通行证或停车证,并视情节予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酒后驾驶车辆者;

(2)无证驾驶车辆者;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

(4)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停车证或通行证者;

(5)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停车证、通行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停车证的办理

1、本院教职工的私人汽车长期停放校园的,必须办理停车证,并收取相应的车位费,安全自负。

2、办理停车证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3、停车证的收费标准,具体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

4、校园内停车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般每年12月15日--31日开始办理次年的停车证。

第三十五条 通行证的办理

1、外单位因经营等原因需要长期进出校园的各种车辆,须办理通行证,收取一定的通行管理费。

2、办理通行证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3、通行证的收费标准,具体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

4、校园内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一般每年12月15日--31日开始办理次年的通行证。

第三十六条 办理停车证、通行证的收费标准由学院研究决定,车主凭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未办理停车证和通行证的车辆,原则上是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进入校园超过国家规定时间须缴纳停车费,具体收费标准遵照发改委的批复执行。

第八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要按相关的规定在校园内主要道路上设置,交通标识、标牌、警示标志、减速带,画好标线。

2、负责进出校园机动车辆的检查、查验和登记工作;

3、引导和指定车辆的行驶线路和停放位置;

4、遇有需要时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5、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6、学院遇有重大集会、外事等活动时,保卫部门应临时调整各类车辆的进出及停车位置,维持好交通秩序。

7、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时段、路线等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确保交通秩序与安全。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保卫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保卫处予以协调;对于产生较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当事人或保卫处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收回机动车停车证或通行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对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的、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停放的、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章的,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的,保卫部门要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纳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卫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卫部门所收的停车费,按学院规定比例如数上交学院财务处,并主动接受学院监审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对持有机动车停车证和通行证的车辆安排停车位置,对有机动车停车证的车辆保安人员要尽到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车辆停放后,车主需锁好车辆,车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一但发生车辆被砸的学院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车辆,发生任何问题,学院管理部门概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车主因个人经济纠纷和其它问题,引发的对车辆刮、蹭、碰等人为故损事故和遗失,与学院管理部门无关

第四十九条 对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打砸的,造成车辆损失的学院保卫部门要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卫人员是指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校卫队员,保安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收取的费用是场地占用费,而不是保管费。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艺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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