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云艺[2004]42号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04-11-11 点击数:

云艺〔200442号

云南艺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门卫安全管理

         第一条 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尽职尽责、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门卫人员上岗执勤必须衣冠整齐,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服务。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及居住在本校内的其他人员,须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

        第四条 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的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第五条 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部门开具的《持物出门证》或相关证明,经门卫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六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七条 校门内外规定区域内禁止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二、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校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主管院长报告。

        第九条 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校园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22:00时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学院办公室或保卫处批准,在指定宣传公告栏内张贴。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基建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院长批准后按照学院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应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不准自行车载人行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致人伤害的凶器。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遛放,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三、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男女学生分别管理。本校学生出入应佩带胸牌或其它有效证件。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公寓)禁止留宿校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或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说明原因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或被盗。各宿舍舍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宿舍人员的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房间时应将钥匙交回管理室;钥匙丢失应及时向管理室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配钥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严禁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和破坏公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

        第三十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经商、推销或做商品广告。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会客制度,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将外来人员带进宿舍,防止不法人员乘机作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将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放置在床上或易燃物品上。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电炊具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产品。

        第三十五条 离开宿舍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的电源插头。

        第三十六条 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蜡烛,禁止在宿舍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损坏、移动或非火警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盘问或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经批准使用的计算机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四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开设的各种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开设的网页(站)必须向学校网络管理中心申报,禁止个人开设各类交互式栏目及电子邮箱服务。

四、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图书资料、收藏品、贵重电器设备、贵重教学器材、水电控制中枢、学生宿舍、食堂等防火防盗防毒部位为学校重点安全保卫部位。

        第四十四条 重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及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制度健全、门窗牢固、专人管理、防范措施到位。

        第四十五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院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六条 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漏洞,并将检查处置情况记录在册。

        第四十七条 学院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现额,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律存入银行。各部门当日不使用的大额现金不得从财会部门领出私自保管,滞留过夜。部门因工作需要收取的大额现金,当日必须存入银行。

        第四十八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重点安全保卫部位,本校教职工不准随意带子女或儿童进入重点部位。

        第四十九条 安装有技防设施的部位,需加班或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在进入前和离开后必须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到报警监控中心查阅录象资料须由查阅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长审批后方可调阅。

        第五十条 重点部位的撤销或变更,须先通知学院保卫处,待变更后的部位安全措施落实后,再行变更。其技防设施由院保卫处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技防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购置贵重教学设备或贵重电器设备时,必须事先选择好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五十二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业务和技术素质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担任,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准进入重点部位工作。

        第五十三条 重点部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审批表、人员登记表、设备清单,由院保卫处建档备案。

        第五十四条 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案件或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暂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内从事经商、务工服务人员、非昆明市四城区户口或非本院职工、家属,年龄在16周岁以上,须在来校三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属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IC卡》,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五十六条 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本校留住和雇用外来人员的部门及出租房主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在院保卫处办理登记,并与属地公安机关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五十七条 暂住及外来人员在学校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它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重新聘用,必须限期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留校内。

        第五十八条 暂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云南艺术学院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校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办学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或解决培训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房屋出租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房屋出租是指学校内职工私有住房和学校公有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商的房屋。校园内职工私有住房不得出租用于经营活动,不准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六十一条 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规定要求,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第六十二条 房屋出租由单位物管部门或房主持房产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校产管理处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单位)到属地公安机关审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发给《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六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单位)对承租人员有管理、监督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单位)、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云南艺术学院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校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属地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校产房屋与场地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准出租(借),经批准出租的应遵守公房出租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

七、学校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凡在学校内(含学校围墙经营)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六十七条 各种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必须遵章守法,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开设网吧或变相网吧;禁止开设卡拉OK厅或带赌博性质的游戏;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商业户须定期与学校保卫处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八条 校产房屋用于经营的,一律由后勤产业服务中心在指定地点办证经营,职工宿舍区一律不得利用私有住房开设经营场所。

        第六十九条 经营户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乱拉横幅等;不准露天摆摊经营;不准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装修时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七十条 经营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经营贵重物品的场所,经营者必须安排人员夜间值班。

        第七十一条 经营者运送货物的车辆应当办理有关证件,进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七十二条 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十三条 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的调查。

八、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人员或进校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云南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堵塞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家属宿舍区的人员疏散通道。

        第七十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准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七条 配发或设置在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该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损坏或丢失,由该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十八条 发现火警应及时拨打校园报警求助电话:6249110或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着火位置和着火材料。

九、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各区域地段设立的交通指示禁令标志行驶。在指定地点购票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十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上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八十一条 非特殊情况,家属院内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第八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基建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骑行不得占道行驶,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竞驶,不准骑车载人,不准在道路狭窄或转弯处停留闲谈,影响他人通行。

        第八十四条 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入棚停放整齐。

        第八十五条 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损坏、占用或移动。

十、举办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维护校园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 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院保卫处可视情况予以协助。

        第八十八条 举办全校性活动的部门,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提前一天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及安全措施等报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核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十九条 举办活动的部门须制定保卫工作方案,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派活动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九十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讲座、演讲等,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十一条 涉及外国人参加的活动,须先报学院外事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十二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活动,发生治安事件,将追究主办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引进外单位人员在校内举行集会和文体活动。

        第九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举行的大型活动时间,要按照批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和周围住户的休息。

        第九十五条 属于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主要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未经学校批准的集会和大型文体活动,学校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或取缔。

        第九十六条 凡属师生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不须向学校申报,责任自负,发生事故应向学校报告。

        第九十七条 师生参加教学实践、实习、采风、演出等非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申报,填写《集体活动申报表》,按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九十八条 在《集体活动申报表》中,须写明活动的时间安排、地点、人员情况、负责人、活动目的、交通工具等,申报表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十九条 集体活动外出前主管部门和负责人须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十一、社团及张贴物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不得参加跨校社团组织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各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超出该社团宗旨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各社团组织成立后,应将该社团组织的章程、负责人、社团组织成员名单等文件报院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各社团组织应在批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各种通告、启示、广告等宣传品应在学校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复印品等。未经学院办公室或保卫处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或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备。

        第一百零六条 凡属重要的通知、通告,应加盖发布通知(通告)部门的印章。

十二、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校园内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由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令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计算机互联网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保护技术安全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巡视、报案和上网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 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应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密机关做好本接入网络用户的备案和网上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一百零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其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有关法律及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和纪律责任。

十三、外籍教师及留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 凡来学校工作、学习、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获准来我校工作、学习,在抵达学校之后24小时内必须到院外事办公室进行登记,交验有关证件。

        第一百一十三 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我院工作、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院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事办公室在接收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同时必须将外籍人员的情况向院办、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 外事办公室负责对来院的外籍人员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外籍人员来校工作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校纪校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居住在学校内的外籍人员,外事管理部门应在保卫部门的协助下对其住处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居住在学校内的外籍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协助外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居住在学校外的外籍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和有关手续,同时将其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报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居住在学校外的外籍人员的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外籍人员离开学校或当地之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告保卫部门。

十四、印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院印章(中国共产党云南艺术学院委员会、云南艺术学院)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是学校的标志,在学校公务活动中具有法律和凭信作用。学校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管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及其他业务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使用印章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建立使用印章登记制度。不得在空白纸张和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刻制印章,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由保卫处按规定标准统一刻制,建立印章档案,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启用新印章通知后,交付使用部门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使用学校及各部门的印章。

十五、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后勤产业服务中心是学校安全用电的管理、监督部门。承担学校输入电线路、照明设备、动力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后勤产业服务中心同意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照明及动力线路。不得擅自变更原有线路和负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进校承接工程的施工队或人员,未经后勤产业服务中心的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供电线路或设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变更或维修原供电线路,一律由后勤产业服务中心派员进行变更或维修。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需事先征得用电管理部门同意。

        第一百三十条 凡未经后勤产业服务中心同意擅自乱拉乱接的电线,一经发现,管理部门立即切断电源,没收有关设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用电严格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后勤产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学校线路和需要安装防雷击、短路、过载、接地装置,加强日常安全用电监督和维护,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六、建筑工程队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经批准施工的外来工程队进校施工时,应提前到保卫处备案,详细说明施工项目、时间、地点、规模及人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施工队必须在进校三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保卫处备案。对临时招聘的人员要随时报告,对无有效证件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进校施工队和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学院保卫处的管理,各施工队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建筑工程队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安全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成建制进校进行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时,进校施工前须到保卫处签订治安保证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保证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个人)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施工车辆出入证》。向校外运输建筑材料必须持单位开具的放行条才可出校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办公区域;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和绿地;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办公及休息。   

十七、安全教育与安全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学校各级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各级都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规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安全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校将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个人(第一责任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定》于二00四年五月一起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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