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21-03-23 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学院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院保卫处、后勤处和基建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用电管理: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院后勤处和基建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4.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后勤处和基建处报告。后勤处和基建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5、 营业场所、教学区域、公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6、 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7、 电工对校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8、 易燃易爆储藏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9、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三、用火管理:

1、动用明火需到保卫处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3、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4、学校食堂、餐馆、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院将给予部门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云南艺术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

 

版权所有© 云南艺术学院    滇ICP备05001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