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机关印章是机关职能的标志,是机关行使权力的工具。机关发文发函、签署合同、订立协议、出具证明都要用印才能生效。因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是一项具体细致而又相当重要的工作。
1、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部门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2]234号办理,任何单位、部门印章都不准擅自刻制。我院各部门印章的刻制,须经院办审核批准,由院保卫处办理刻制和备案等手续。
2、印章包括领导个人的名章和财务支票用章)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3、印章应存放在牢固的箱柜中,要上锁。平时不准置放在桌面上。
4、使用印章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使用登记。用印登记的内容包括用印人、事批准人、经手人、印数和用印时间等。文件用印,以签发该文件的领导人签字为准。
5、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权(监印),对于不合法或不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绝盖印或提出异议。
6、单位、部门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单位、部门更名,原印章应缴回制发机关切角封存或销毁,不能随便弃置。
印章不能携带外出,更不能开具空白介绍信。
云南艺术学院党院办、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