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科 时间:2021-03-22 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公有财产安全,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昆明市公安局的要求,经研究制定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 凡存放和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文件,现金、档案、贵重资料、收藏品;总价值在   万元以上的贵重教学器材,电器设备;电水控制中枢,食堂等应确定为重点安全保卫部位。

二、 重点安全保卫部位的确定,由学院保卫处会同各有关部门,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协商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确定。

三、 凡确定纳入重点部位管理的部位,要向所属部门人员宣布。必须严格遵守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制度健全,门窗牢固,专人管理,防范措施到位。

四、 重点安全保卫部位应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部位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 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漏洞,并将检查处置情况记录在册。

六、 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重点安全保卫部位,本校教职工不准随意带子女或儿童进入重点部位。

七、 安装有技防设施的部位,需加班或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在进入前和离开后必须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到报警监控中心查阅录像资料须由查阅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长审批后方可调阅。

八、 重点部位的撤销或变更,须事先通知学院保卫处,待变更后的部位安全措施落实后,再行变更。其技防设施由院保卫处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技防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九、 重点部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重点部位审批表、重点部位负责人登记表、重点部位人事岗位变动登记表、重点部位案件事故登记表、设备设施、贵重物品清单、重点部位安全检查登记表,由院保卫处建档备案。

十、 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案件或事故,未造成损失的,由院综治委在常年考核中按情节酌情扣分处理,造成损失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10%50%经济损失和行政责任。损失巨大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 保卫处应加强对学院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

十二、 以上规定适用于全院二级学院、系、部(处)室、附艺校,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院保卫处   

                                        

版权所有© 云南艺术学院    滇ICP备05001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