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减少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对学校及师生人身安全照成的危害和影响,特制定此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二、 购买使用者应查看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并索证
留存。
三、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
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操作应按操作规程执行,管理使用人
员应经过培训,具有相关知识。由专人使用,专人负责。
五、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管理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灭火知识和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
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七、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
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八、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九、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十、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十一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
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十二、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
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十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应远离其它明火,杜绝安
全隐患
十四、学院易燃易爆使用者管理部门,要对使用者进行严格规范
的管理。
十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者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安全保卫部
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